重要提醒!这七种常见“虚开”情形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发布时间:2023-09-27
企业面临的最大的税收风险就是虚开风险,一旦踩到虚开的红线,就有可能会承担刑事责任!
作为老板应该对“虚开发票”有一个清醒的认知,以下这7种常见“虚开”情形,就不会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这7种常见“虚开情形”
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一、虚开税款不到拾万不构罪
常见实务案例
为了低成本套现或者为了少交个税等目的,虚开专票但虚开的税款数额不到拾万元的,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二、对开环开不构罪
常见实务案例
公司为虚增营业额、扩大销售收入、制造虚假繁荣,与其他公司相互对开、环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虚增销售业绩不构罪
常见实务案例
公司为了融资等需要,虚开销项发票虚增销售业绩,同时虚受相应进项发票,但并未造成国家税款损失。或者通过对开、环开方式,未造成国家税款损失
四、虚增资产不构罪
常见实务案例
公司为夸大企业经济实力,通过虚开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增企业的资产(固定资产等),但并未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国家税款亦未受到损失。
五、如实代开不构罪
常见实务案例
销售方无法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故借用他人公司如实开具发票给购买方,销售方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六、挂靠开票不构罪
常见实务案例
李四挂靠公司(或网络货运平台)从事货车运输,以公司名义对外签订运输合同,由公司收取运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李四以挂靠形式向受票方实际提供货车运输,kdpay钱包向受票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不属于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七、不知情(如公司挂名)不构罪
常见案例
张三挂名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未参与公司经营管理,对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不知情,则张三不是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其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避免踩到虚开的红线
这3种情形务必特别关注
尽管以上7种常见“虚开”情形不构成犯罪,但作为企业经营者应该尽量避免虚开发票情形的发生。毕竟“常在河边走,哪有不湿鞋”。这三种情形企业家要特别关注:
虚开交易
很多企业利润较高,想把利润转到个人手里,通常会通过三种方式转移:
一是通过劳务费;二是让个人到税务机关代开发票,虚构一个交易,其实开发票的人本身没有参与任何交易,只是以他的身份证明到税务局代开;三是成立一些和企业不相关的个体户,然后开发票。
这些方式就属于没有任何交易事实的虚开。
虚构交易金额
比如地产公司和施工企业以真实的交易为基础,地产公司为了能够多计成本,将一个亿的交易金额人为地提高到1.5个亿,合同也按1.5亿签,钱也按1.5亿付,之后多付的5000万又回流给企业,这也是一种非常典型的虚开情形。
更换付款主体
例如和A企业签合同,但是用B企业开发票,合同没变,付款的主体变了,这种情况,也往往被定性为虚开。
虚开往往是税务机关严打的重点,弄不好就要面临着刑事责任。因此企业在做好税务风险防范上,一定要跟专业机构进行合作,建立适合自己公司的税务风险管控系统,避免踩红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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